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锡税一稽罚﹝2024﹞48号
处罚类别 罚款
处罚决定日期 2024-05-20
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少缴增值税384837.17元、城市维护建设税15497.5元、印花税511.4元、企业所得税95552.87元1倍罚款合计496398.94元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六十九条规定:“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、应收而不收税款的,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,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、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。”对你单位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6138.9元处1倍罚款合计6138.9元。以上罚款合计502537.84元。
罚款金额(万元) 50.253784
没收违法所得、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(万元) 0.0
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— —
违法行为类型 江苏爱cg不锈钢有限公司-逃避缴纳税款
违法事实 经查,你单位2021-2022年度通过跨境电商销售圆棒、钢板、焊接管等不锈钢制品未确认销售收入,少申报2021年度收入448587.26元,2022年度收入2511698.54元;你单位对其总经理每月实际发放工资为12000元,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收入与实际不符,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;你单位未依法申报缴纳印花税,具体应申报月份及计税金额为:2021年11月金额为325198.67 元;2021年12月金额为123388.59元;2022年1月金额为79152.22元;2022年2月金额为208533.42元;2022年3月金额为632946.58元;2022年4月金额为130438.28元;2022年5月金额为68666.11元;2022年6月金额为145936.37元;2022年7月至9月金额为1193348.84元;2022年10月至12月金额为52676.72元。
处罚依据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:“纳税人伪造、变造、隐匿、擅自销毁账簿、记账凭证,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、少列收入,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,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,是偷税。对纳税人偷税的,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、滞纳金,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”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<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>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)第十四条第(二)项规定:“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:(二)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;”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<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>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)有关规定:“1、纳税人实施偷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.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:①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;②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”。
来源:无锡市税务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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